大阪针对企业的不同投资形式预备了的相应的优惠政策。
大阪市特区内可享受的市级税收特例制度
如在大阪市特区内发展新能源、生命科学等高端业务,可享受5年大阪市的地方税免税,之后5年地方税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适用符合条件者)。
(适用范围:关西创新国际战略综合特区)
大阪站周边,梦洲・咲洲地区以及阪神港地区,是为促进关西的新能源・生命科学产业的改革创新,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的地区。
1.大阪市可享受的市级税收特例制度简介
| 制度简介 | 大阪市特区志向加强产业集聚和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为此,如果公司或机构将进驻该区域开展新能源和生命科学相关的高端业务,且其事业计划得到认定,则可享受市级税收减免。 |
|---|---|
| 适用地区 | 大阪站周边,梦洲・咲洲地区以及阪神港地区 |
| 适用行业范围 | “新能源领域”“生命科学领域”相关产业,以及有助于这两个领域事业发展的周边产业 原则上在听取外部专家组成的评审团意见的基础上,对事业计划进行认定。 需注意的是,事业计划认定后需在3年以内启动。 |
| 适用税目 /减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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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申请期限 | 截止到2026年3月31日 |
| 大阪府级税收特例制度 | 大阪府的成长特区税制大阪府也设立了府级税收(法人府民税、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的特例相关制度。通过与上述的市级税收特例制度组合适用,事业计划中获得认定的事业相关地方税(市级税和府级税)最大可完全减免。大阪府的成长特区税制请参阅此处。 |
2.国家支援制度
经与国家协议被认定为特区事业时,除在国家放宽限制及实施特别措施以外,还可享受税制・金融・财务上的支持。
大阪市内所有地区可使用的补助制度
原则上不可与上述税制优惠并用。
1.金融类外国企业等据点设立补助金概要
当金融类外国企业等在大阪市内新设事务所时,可以利用以下制度。
| 制度简介 | 当金融类外国企业等在大阪市内新设事务所(以下简称“据点设立”)或为设立据点进行事先调查时,将补助其所需的部分费用。 | ||||||||
|---|---|---|---|---|---|---|---|---|---|
| 适用对象 | 在大阪市内新设事务所的金融类外国企业等(从事相关业务的内国公司或外国公司) | ||||||||
| 对象业务 | 从事金融科技相关业务(利用AI、区块链等IT技术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的业务)、投资建议和代理业务及其他与资产运用相关的业务,且经知事认定为必要的业务。 | ||||||||
| 条件 |
发放补助时,除了需满足共通条件外,还需满足另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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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助对象费用・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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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类外国企业等地方税课税特例的概要
对于首次进驻日本及大阪市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类外国企业等,可以使用以下制度。
| 制度简介 | 对于首次进驻日本及大阪市内开展资产管理等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科技业务)的金融类外国企业等,地方税(法人住民税(法人府民税、法人市民税)及法人事业税)最多可在10年内减免100%。 | ||||||
|---|---|---|---|---|---|---|---|
| 适用对象 | •2023年11月1日以后在大阪市内设立总公司或分公司的法人,并且持续拥有总公司或分公司的以下法人: ・外国法人(过去曾在日本设立过总公司或分公司的除外。) ・国内法人(满足以下①至③任一条件、并于2023年11月1日以后设立的法人) ①外国投资者(外国法人100%出资的公司等)直接拥有股东或员工的全部表决权的法人 ②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为100%的法人或全部由其成员组成的法人(不包括①) ③外国投资者在高管席位中占比达100%的法人 •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能够确认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设立状况 •在业务开始时,如需取得金融商品交易业等的许可证,则需已取得相关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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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业务 |
必须符合以下业务中的任意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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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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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计划的申请期限 | 2026年3月31日 |
3.大阪府鼓励投资的补助金介绍
| 制度简介 | 为研究开发新建设施,或扩建以及改建的中小企业为补助的对象。 | ||||||||||||
|---|---|---|---|---|---|---|---|---|---|---|---|---|---|
| 适用对象 | 生命科学,新能源等领域中,被认定为新建・扩建・改建高端事业研究开发设施的中小企业 | ||||||||||||
| 申请补助条件・补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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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外资企业等促进投资的补助金介绍
| 制度简介 | 对在大阪府内设置总部功能的外资企业等,补助投资金额的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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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在大阪府内设立拥有总部功能的办事机构※的外资企业 (※含调查及企划部门、信息处理部门、研究开发部门、国际事务部门、信息服务事务部门、其他管理业务部门其中之一的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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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助条件 | 从申请日的第二天算起,3年以内满足以下条件者 ・公司业务用不动产的使用建筑面积在50㎡以上,且经常雇佣员工数在5人以上 (如为大阪府内搬迁,需新增25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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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截止到补助适用对象业务不动产签约或正式订购前一日 | ||||||||||||||||||||
| 补助率・限额 | 根据投资形式(购置房产还是租赁),经常雇佣员工等的人数,补助金的限额有所变动。■购置房产时补助购置房产,机器设备等费用的5%
■租赁房屋时补助租金等的1/3(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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